曝光!堵塞“生命通道”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6-25 浏览次数:1221 发布者: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针对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占用、锁闭、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人员密集场所规范化管理,畅通生命通道。
北京
01
2024年1月,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昌平同成街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超市入口外东侧存在占用紧急疏散通道的情形。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畅通逃生通道,平时需要做到“五不要”:
●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中,不要随意摆放杂物、不要占道经营,更不能堵塞或锁闭逃生通道:
●居民不要在走廊、楼道等地堆积物品;
●驾车出行时不要随意占用消防车通道;
●安装防盗窗时不要全封闭,要留好安全门;
●发现周边场所的防火门被损坏时,不要无视,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
02
2024年4月,昌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河畔乡居农家乐旅游观光园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餐厅大厅安全疏散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安全疏散出口门不能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且出口标识为纸贴,非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上海
01
2024年5月15日,崇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涂装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10名某涂装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在涂装车间内进行涂装作业,作业区域内,现场有两扇门上方的疏散标识积满灰尘,其中一扇被上锁,一扇被塑料通风管占用。现场清除灰尘后,两扇门上方显示标志为安全疏散出口。经调查询问,该涂装有限公司驻厂代表王某承认占用、锁闭、封堵疏散出口。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对上海市某涂装有限公司以及现场有关负责人王某某,依法立案调查。
02
2024年2月2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宝山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电商业务,租赁两栋1层共2800㎡仓库作为商品货物储存发货场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东侧1号仓库2个出口畅通,其余出口锁闭并堆放货物;西侧2号仓库1个出口畅通、另1个出口处设置一台传送机,其余出口锁闭并堆放货物。经调查,该单位两间仓库中部各砌筑一面实体防火墙,将仓库分为4个房间,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2.3项的规定,每个房间出口不应少于2个,实际现场畅通出口数量不足。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5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宝山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有关负责人李某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现场查见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公司新员工开展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另案调查。
03
2023年8月22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浦东新区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号楼2层组装车间西南侧安全通道疏散出口安装了门禁设备,现场处于锁闭状态,且门是向组装车间内侧方向打开。现场未查见该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设置的门禁连接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经调查,该企业2号楼2层面积约4000平方米,设置有四个安全出口。组装车间与南侧办公区域用实体墙进行分隔,组装车间内有员工30-40人,组装车间西南侧设置的安全疏散出口通过通道连接2楼南侧的安全疏散出口。
处理结果
2023年9月28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浦东新区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唐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https://mp.weixin.qq.com/s/1iq8HhbvT0eNEULMyazOuw
转载时间: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