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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东西!这个五月一起来学

发布日期:2024-05-21 浏览次数:1184 发布者:健康安徽微信公众号

      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助力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关于“民法典”,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关于民法典,你了解多少?

      1、 民法典的施行日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是我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

      2、 民法典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典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共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4、 民法典对我们的影响
      民法典包含从未出世胎儿享有的权利,到成年后经济活动中的一系列合同,再到婚姻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以及最后的死亡继承,一部法典,涵盖一生。

民法典在卫生健康方面

有哪些规定呢



      《民法典》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权利,为医疗活动提供了基本行为准绳:即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还对涉及此三项权利的法定救助义务、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医学试验、人类基因编辑等重要问题予以立法确认,体现了对人之生命、身体与健康的高度关注,提升法律对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的保护水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中的“书面同意”修改为了“明确同意”,改变了过于注重患者同意的形式要件而忽视患者同意的实质要件的问题,让患者真正知情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不必要的检查具有以下特征:(1)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和特点;(2)采取 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所谓“金标准”,是指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最可靠的方法,常见的“金标准”有活检、手术发现、微生物培养、特殊检查和影像诊断、长期随访等。

      本文转载自:“健康安徽”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KQNSVOle1RwE0AAnYfE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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