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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中冒充未成年人退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3-12-25 浏览次数:921 发布者:

     近年来,互联网直播平台飞速发展,网络用户低龄化现象扩张,网络交易通过数字化电子账户完成, 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数量也呈逐年增长的态势,2022 年 5 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各大直播平台根据规范逐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直播中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实后进行退款。据南方都市报调研报告[1]显示,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抖音直播共处理未成年人退款3.6万例,其中有超过63.5%的退款申请经平台客服核实确认为成年人冒充。直播打赏中冒充未成年人恶意退款等事件频发。如何平衡未成年人的利益、直播平台的合法权益与营造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就成了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与冒充退款问题分析

  《民法典》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后退款提供了上位法依据;网信办发布的《意见》中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2023年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以上规定均表明: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一定措施规制未成年人打赏行为。

  各互联网平台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打赏的处理机制。例如《2022抖音直播平台治理白皮书》[2]显示,抖音直播目前已经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阻拦与事后保障的全流程体系。首先,抖音针对未成年用户推出“青少年模式”,该模式通过弹窗提示开启,开启后用户将无法进行充值和打赏消费;其次,抖音直播升级预防未成年人直播消费的巡航和拦截机制;最后,针对已经出现的未成年人打赏,抖音直播核实后将进行无条件退款,同时简化退款流程,核实后24小时内退款,并对用户进行回访建联。

  在愈加完善的申请退款机制的保护下,未成年人申请退还充值打赏款更加高效便捷,但这也间接使得造假申请的成本变低。一些成年用户在打赏之后钻法律的空子,冒用未成年人身份申请退还款项,扰乱未成年人申请退款机制的同时,亦给平台造成很多不可挽回的损失。据某直播平台统计,仅2023年的两个月,未成年退款申请量高达3万/月,其中退款成功量达6千/月,成功退款金额超1600万/月,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不支持退费约2万/月,占比约70%。

  二、冒充未成年人退款的情形与困境

  (一)情形分析

  汇总直播打赏中冒充未成年人退款类案件,我们可以将其具体分为以下几类:(1)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类;(2)黑灰色产业类;(3)未成年人恶意退款类。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退款类的行为特征是成年人在进行充值打赏之后,利用未成年人亲友的身份证件,冒充未成年人实施恶意退款行为,要求平台进行退款。若相关材料“骗”过平台,民事方面,如申请成功,造成平台或主播损害的,属于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同时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刑事方面,如果该冒充退款行为系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平台数额较大的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可构成诈骗罪。但是,如果案涉账号的基本信息、观看习惯、消费内容均带有明显成年人的操作偏好和习惯,且申请退款人没有对充值、打赏主体系未成年人作出充分举证,平台则有理由认为案涉打赏消费行为由成年人做出,可以对其退款诉求予以驳回。

  黑灰色产业类冒充行为主要是指黑灰产业团伙恶意引导未成年人退款、或与未成年人共同牟利,骗取平台直播充值打赏款的行为。其基本行为逻辑如下:未成年人打赏后主播(同伙)受赏提现,再由未成年人申请全额退款,主播逃逸,平台无法有效追偿,平台合法权益受损。黑灰产业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机制,使用诈骗方法,骗取直播平台充值打赏款等财物,在案涉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已然构成诈骗罪。而明知黑灰色产业团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未成年人恶意退款类是指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频繁更换账号打赏并申请退款,恶意利用未成年人退款渠道实施的恶意退款行为。从形式上看,申请退还打赏款的一方的确是未成年用户,但是存在部分未成年人在明知该退款机制的情况下,恶意且多次申请退款或频繁更换账号退款,该类行为违背了申请退款机制中平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初衷,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未成年人退款秩序。应当协同监护人对该类行为严格限制并适当扩大宣传力度,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在法律实践中,平台在协商退款时会与用户监护人签订相关退款承诺函或协议,要求监护人承诺加强监管,不再发生此类事情,否则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且平台对于该用户再次充值的行为不予退款,以此来督促成年人积极履行对未成年人玩游戏的监护职责。该合同的效力属于有效,且该承诺可以视为未成年人后续使用平台进行充值的行为均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签署退款协议之后的二次退款或是多次恶意退款,平台若识别出其滥用退款机制的行为,有理由对退款申请进行驳回处理,未成年人的后续充值行为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二)困境与争论

  如今,各直播平台制定并实施了未成年人退款机制,但冒充未成年人退款等恶意事件依旧频发,直播平台、未成年用户及监护人、恶意用户、人民法院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及面临的问题如下:

  其一,直播平台识别、退款负担过重。根据已经建立的用户识别机制,平台需要在收到退款申请后依照用户的相关信息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消费,但由于技术局限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实践中也只能通过观看视频类型、打赏主播类型、消费时间段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符合该年龄段一般未成年人的观看取向、消费习惯和生活规律。此类判断方式的精准度的确会存在一些偏差,无法形成完全准确的逻辑闭环,故只能进行概率推测,特别是现实中存在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账号混用的情况,观看信息更复杂,会很大程度增加平台误判可能性。[3]平台识别阻碍过多和智能化识别技术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平台识别义务却只增不减,长此以往会导致平台负担过重,不利于识别退款程序的进行。

  因此,考虑到平台识别的繁琐性和识别技术的局限性,我们在面临平台识别错误、平台判断失误等司法争议时,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给予平台合理的判断空间。

  其二,平台未成年人退款机制下,过于强调平台的退款义务而弱化了另一重要主体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根据检索到的裁判文书来看,很多案件中未成年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未履行监督、教育和保护义务,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行为的默认,因此平台方(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涉交易是知情的。如在(2021)辽0104民初7546号案件中,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认定其未尽到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教育等责任,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不但将银行卡密码告知还不断充值,交易信息发送至法定代理人手机上时,并未受到其重视。故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案涉交易是知情的。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失不仅加重了平台责任,也扰乱了正常的未成年人退款机制。

  其三,恶意用户数量增加,恶意退款行为团伙化,平台损失难以挽回。申请人提出退款申请后,平台会告知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准备虚假材料本身即为不法行为,有些退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身份退款;有些团伙以提供完整证明材料为噱头吸引退款者,甚至衍生出专门从事虚假材料制作的黑灰色产业,协助申请人骗取平台退款,或者打着“帮助未成年人退款”的旗号,直接骗取申请人钱财[4]。上述行为数量多、频次强,如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平台数额较大的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会构成诈骗罪。另外,此类恶意行为扰乱正常退款秩序的同时,亦会使平台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其四,对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中监护人基于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的法院存在着差异化的论证路径,并未形成统一的审判标准。在(2022)粤1972民初19828号为代表的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游戏平台与用户监护人之间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该承诺应视为未成年人后续使用案涉账号进行充值的行为均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相关交易行为有效,即便案涉充值行为确实由未得到监护人认可的未成年人所实施,也应由疏于管理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监护人的退款诉求不予支持;而在(2020)粤01民终6372号案为代表的部分案件中,法院通过酌定责任比例来确定平台所应返还的具体款项数额,法院认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费行为并未进行有效监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平台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拦未成年人的账号注册和充值消费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完善路径分析与建议

  针对直播打赏中冒充未成年人退款的法律问题与困境,需要各方共同参与进行解决规制,下面将从司法侧、监管侧、直播平台侧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分析和建议。

  (一)司法侧完善路径

  第一,司法实践中应强化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要求申请退款人就打赏主体系未成年人作充分举证,对打赏主体和申请退款主体的身份进行严格识别。需要注意的是,该举证程度需要应要求达到排除对成年人行为的合理怀疑,以抑制冒充打赏行为的蔓延。

  第二,法院应结合目前网络识别的客观限制给予直播平台合理的自主判断空间,避免赋予平台过重的识别义务,避免过度苛责。

  第三,应认可直播平台对退款账号采取的限制措施效力。未成年人退款申请发出后,直播平台一般会采取冻结、封禁账号等措施,在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冒充未成年人申请退还打赏款案例[5]中,法院认为被告冻结原告账户的支付功能属于管理性行为,并未侵犯其财产权益,充值购买虚拟道具后不予退还及道具礼物超期后失效不予恢复,也是用户已知悉或应明知的平台交易规则。这也提高了黑灰产团伙的冒充成本,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和直播平台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严格审查 案涉退款资金的来源和流向。一方面,审查退款资金来源便于识别打赏消费主体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追踪退款资金流向可以在打击黑灰产团伙诈骗套现类退款行为中为平台尽量挽回财产损失。

  第五,对直播打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规定与有效规制,直播打赏中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退款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通过对该领域内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规制,不仅有利于打击该类发生于网络上的刑事诈骗行为,还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和健康成长。

  (二)监管侧完善路径

  网信办等监管部门应当在相应的规定中增设合理分配直播平台、打赏账号用户、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各主体的责任,维护平台合法权益和救济路径的条款,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直播平台在冒充退款案件中自身权益的维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防止冒充退款事件发生、维护未成年人退款机制的重要部分。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规定,切实有效地监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对账号的管理,积极履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同时,利用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未成年人远离恶意退款行为, 警示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教育保护义务,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冒充退款营利的黑灰色产业。

  (三)直播平台侧完善路径

  基于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播平台的积极行为一般可以分为预防、识别、阻拦三方面:首先,在充值和打赏页面设置规则提示与确认“本人已知晓相关内容”,通过让用户对于自身充值和打赏的行为进行再次确认的方式,使其知悉相关规则,体现了平台的积极预防行为。其次,直播平台在加强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同时,可以逐步完善未成年人识别模型等技术措施;最后,平台进行退款前需核实确为未成年人实施打赏和申请退款行为,并及时记录。

  但是,据上述直播打赏中冒充退款行为分类与案件可知,实践中平台退款义务的边界逐渐被模糊,直播平台被赋予过重的退款义务不仅会损害平台应有的合法权益,亦会使网络环境恶化,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成为成年人恶意行为的“保护伞”,从而失去未成年人保护应有之义。所以应划定直播平台退款义务边界,加强用户举证责任与监护人监护责任和监护人基于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适当减轻平台退款责任,也可以为直播打赏平台的法律监管现状与未来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本文转载自:安徽省网信办,原文链接:http://www.ahwx.gov.cn/wlyj/202312/t20231206_7259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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