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篇
发布日期:2023-12-11 浏览次数:2241 发布者:
(一)哪些人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答: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具体包括:
①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②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③各类在校学生;
④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⑤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市居住未就业的外国人;
⑥其他应参保人员。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外市参加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允许重复参保。
(二)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是什么时间?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我市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答:①线上缴费。登录“池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支付宝等办理参保缴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绑定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后,可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参保费用。
②线下缴费。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
(四)新生儿如何参保?
答: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五)哪些特殊人群可在非集中参保期补办参保?
答:①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②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③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④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可以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情形。
(六)城乡居民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哪些情况可以办理退款?
答:城乡居民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款:
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纳了有关费款,但在下年度1月1日前发生移民国外、服刑、死亡等情况,无法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纳了有关费款,在下年度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统筹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③因政策调整,参保人员身份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多缴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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