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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池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8 浏览次数:1091 发布者: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我省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8.08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4元,下限为4019元/月。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数核定规则

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介于2023年安徽省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之间的,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缴费基数;低于2023年安徽省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计缴;高于2023年安徽省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计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2023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19元作为缴费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新基数征收,同时补缴今年首次参保缴费月(最早为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的差额,月差额补缴医疗保险费为15.90元。

四、注意事项

(一)根据参保单位前期申报的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缴费基数差额调整补收(退),缴费计划生成在2023年9月份。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完成后,请各参保单位认真核对调整人员明细及金额,以保证参保职工的权益。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通过银行等机构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请确保代扣代缴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充足,避免因余额不足影响缴费。

 

 

池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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