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红包清单”
发布日期:2022-08-11 浏览次数:3070 发布者:
医疗机构“红包清单”
1.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通过各种方式赠予(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等;
4.收受、索取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的财物等;
5.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医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到“红包”应在24小时内退还,如确实难以谢绝,“红包”应交到该病人的个人账户上,并到医务科办理登记备案,或者在24小时内将“红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
监督电话:0566-338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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