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20 浏览次数:5743 发布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部署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制发《九类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整治要求》,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对照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改,行业系统组织排查,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执法检查。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评自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对照九类突出风险,自主评估研判本场所可能存在的火灾风险。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明确责任人员,逐项整改到位,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登记造册。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及时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火灾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设施维护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相关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破坏原有防火分隔;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设置人员居住场所;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
五、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公众在人员密集场所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96119”举报电话或者其他有效途径,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农家乐(民宿)、老旧高层住宅等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场所,参照本通告执行。
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