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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3 浏览次数:5631 发布者: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28

 

 

 

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

集中招标采购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合理使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坚持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外采购交易。

(三)药品、耗材由全省统一招标或集中限价,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各地带量采购、货款按月支付、及时配送到位、严格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类集中招标采购。

二、组织管理

(一)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省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省医药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监督工作。

(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简称省医药分中心)承担药品、耗材及权限范围内医用设备的全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所辖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完善同级采购、监督管理组织机构,承担所辖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集中采购方式

(一)药品集中采购。

1.全省集中招标。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管、严格处罚的要求,省药招办对医保目录内、属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全省统一招标。

2.各地带量采购。医疗机构在省级采购目录中,科学编制采购计划,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市、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带量采购原则上以设区市为采购单位。省直医疗机构可参与属地省辖市,也可组建省直医院采购联合体,共同带量采购,不得单一、零星采购。

3.实行带量采购。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依据省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限价,遴选本医院实际使用品种。各带量采购单位汇总药品品种信息及采购量后,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在省级采购限价(2014年中标药品按中标价、医保目录内非2014年中标药品按2012年县级医院药品中标价)基础上,合理降低药品价格。

4.其他药品采购。医保目录外的参照周边省份最低价实行带量采购,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备案采购、网上交易。

5.探索建立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的联合采购机制,规范采购供应渠道,保证药品质量,合理控制价格。

(二)耗材集中采购。

1.全省集中限价。高值医用耗材实行全省网上集中限价交易,分期分批扩大范围。列入全省集中采购类别的耗材,省级统一限价,制定全省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及限价。

2.各地带量采购。医疗机构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中,参照药品带量采购方法,组织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价格,并不得高于限价采购。

3.严格采购管理。已列入网上集中交易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实施网上集中采购,严禁网下交易。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未通过限价品种,由医疗机构确有需要的,按规定实行网上备案交易。

4.暂未列入全省网上集中采购目录的其他类别医用耗材,可由市、县或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三)设备集中采购。

1.分级分类集中采购。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00万元及以上的医用设备由省级组织集中采购。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且不属于省级组织集中采购的设备由市组织集中采购,50万元以下的由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采购方案。省直医疗机构200万元以下的医用设备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行采购。

2.报送采购需求。医疗机构根据临床诊治需求提出设备采购需求(大型乙类设备装备前须符合规划并经过论证),落实采购资金后,按要求向相应采购权限的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报送采购需求。

3.实行带量采购。各级采购机构汇总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需求和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采购数量,拟定采购计划,编制集中采购目录,招生产企业。

4.属于省级采购权限的以省为单位,由省级采购工作机构面向生产企业公开招标。大型乙类设备装备原则上每年一次,其他设备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市级采购次数由各市确定。

四、加强配送供应管理

(一)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督促药品耗材供货企业承担配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积极组织货源,减少中间环节,按时、保质、保量送货。急救药品、耗材原则上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如医疗机构有特殊配送需求的,应设法满足。

(二)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配送管理,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药品、耗材等配送工作。探索建立符合规范的县级集中配送体系,实现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集中度,保障及时供应。

(三)各级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及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配送督导制度,及时收集和反馈供应信息,加强组织协调,保障临床需求。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要督促供货企业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对长期配送率低且督促后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中标或交易资格,并视情况列入不良记录,及时对社会公布。

五、严格合同管理与货款结算

(一)严格合同管理。

1.药品、耗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协商建立配送关系后,签署委托或配送合同(协议),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型号、价格、数量、配送、结算方式与时限等内容。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购销合同,严格合同管理,履行责任与义务。

2.各级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督促医疗机构与设备中标企业严格依据评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设备型号、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监督合同执行。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采购合同签订和设备验收的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

(二)货款按月支付。

1.医疗机构要将药品、耗材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原则上按月支付。

2.医疗机构设备采购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与供货商结算货款。

(三)完善药品、耗材财务管理。

3.各地或医疗机构联合体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药品、耗材价格差收支结余,在会计核算时记入其他收入项目。可作为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专用资金、药事服务费,用于支持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以及药品(耗材)采购管理等支出。

六、全程严格监督

(一)完善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用制度管事管人,加强风险防范,规范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全过程的严格管理与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购各个环节阳光运作。

(二)严厉打击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等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医疗机构与药品、耗材等生产、配送企业诚信记录,将合同执行情况、药品、耗材质量保证与保障供应及时等指标纳入诚信体系,及时公布不良记录。

(三)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在平台之外的网下采购交易行为,将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货款及时并足额支付等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医院不按规定参加集中采购、违反合同的,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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