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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6 浏览次数:7361 发布者: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部长令第3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流通市场采样后,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告知通知。告知书应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

同时,将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

二、删除第十四条和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书及文书。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卫生部 

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抄送:北京市药监局、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文书格式:

upload/20162261151543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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