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6 浏览次数:7361 发布者: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部长令第3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流通市场采样后,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告知通知。告知书应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
同时,将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
二、删除第十四条和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书”及文书。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卫生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抄送:北京市药监局、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