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18 浏览次数:9210
现将市卫健委《层转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如下:
层转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卫计委,市直卫生计生单位,池州现代妇产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86号)层转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区、各卫生计生单位严格按照国卫办发〔2015〕86号“九项规定”和省卫计委卫办秘〔2015〕650号“四项要求”,结合市卫计委《关于印发池州市卫生计生系统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池卫计〔2016〕10号)、“铸安”行动工作方案(池卫计〔2015〕115号)及“5.7” 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迎消防国考协调培训会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自查、隐患整改和督查。
二、各县区、各市直卫生计生单位在各单位(科室)组织的安全生产(消防)自查、排查基础上,要结合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日开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督查活动,并于每次督查结束后十天内向市卫计委报送督查工作总结,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三、市卫计委将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池州市卫生计生系统2016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对各县区、各市直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督查。督查组成员将抽取医政医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人员组成,并邀请市安委办、市消委办专业人员参与。
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3日
· 转发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pdf【3.99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