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2266
近日,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策要求,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我省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现行《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民优字〔2009〕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制定了《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二、总体考虑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相叠加、当前与长远相统筹的原则,制定符合我省工作实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并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我省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规范、有效落实。
三、起草过程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拟制了文件草案,在全省退役军人系统征求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开展了第二轮意见征求。汇总反馈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后,致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征求意见,并同步在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整个制定过程共征集有效意见49条,并结合反馈意见,对《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按规定流程完成合法性审查、通过厅长办公会审议、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于2023年4月26日印发。
四、目标任务
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构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我省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实。
五、主要内容
《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阐明上位政策依据,保障对象范围,相关工作原则、制度等。第二章,医疗保障,列明保障对象可依法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以及医疗优惠等相关政策。第三章,组织实施,明确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分工。第四章,监督管理,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做出规定,同时明确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就政策落实、政策解释、施行时间等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六、创新举措
《实施办法》在原《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对照部“两个办法”进行了融合、调整和优化,相关创新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在部“两个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对象类别,将“烈士老年子女”纳入保障范围,并考虑地区差异,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在本辖区领取国家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纳入本实施办法适用人员范围”,尽可能扩大优抚医疗保障覆盖面。
(二)增加了医疗保障内容。一是增加了关于优抚对象在公立医院、优抚医院享受医疗优待相关内容。二是规定当年度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优抚对象实行二次补助;优抚对象门诊费用可纳入医疗补助范围等,着力解决优抚对象“急难愁盼”问题。三是明确了医疗补助给付条件,提高医疗补助使用效益等。
(三)进一步明确了权责。一是明确了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首次明确军队后勤部门职责;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等,加强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对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优抚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依法明确了追责的情形,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优抚对象双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提出了有关规定。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督导考核。通过业务会议、培训班等,就《实施办法》对各地进行政策解读指导;督促各地配套出台实施细则;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工作绩效考评范畴,持续深入推进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
二是加强工作合力。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努力,确保《实施办法》落地落实落细,充分保障优抚对象依法享受医疗待遇。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推动各地采用多种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提高政策宣传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充分保障优抚对象的知情权。
本文转载自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文链接https://dva.ah.gov.cn/public/6595801/8779685.html